刑事拘留是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间,机关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首先,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在将人送往看守所时,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此外,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机关在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出释放证明。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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