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违反竞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常来说;
由裁判机关根据劳动者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离职前月工资标准、任职年限、违反竞业义务的持续时间等予以酌定。
早在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时,曾对员工违反竞业约定的违约金有过上限规定,该草案认为;
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经济补偿的3倍。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公布施行时,删除了这一规定。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五万合法吗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违反竞业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经济补偿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数额的涉及,笔者认为数额可以双方进行约定,以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
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5万是否合法需要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才能确定是否合法。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职工违反不定期劳动合同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只有二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职工离职的,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2、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的竞业协议,并且单位规定支付了竞业补偿的,则如果职工违反竞业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二种情形之外,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责任,职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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