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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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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监理部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和《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方报告,并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严禁隐瞒事故。

1.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要求事故(肇事)单位立即报告监理部,监理部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1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1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部应监督施工承包商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3.发现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拒不接受监理部的管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或向工程建设部建议暂停拨付工程款甚至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对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分包商,应要求施工承包商立即中止合同,限期清退并严禁再次进场施工。

4.质量、安全事故分类和等级划分应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事故1

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文件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字[2003]168号文件执行。20__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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